车辆保全申请书格式(精选多篇)

时间:2024-11-14 06:22:56
车辆保全申请书格式(精选多篇)[此文共9213字]

第一篇:交通事故车辆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男,汉族,32岁,住×。

被申请人:×,男,汉族,36岁,住×。

请求事项:

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拥有的浙×福田牌汽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现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给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并给案件执行带来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规定,今特向贵院提出保全申请,望予以准许。申请人愿对本保全提供担保。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二篇:什么是交通事故车辆保全

什么是交通事故车辆保全

比较重大的交通事故中,如何能够得到充分的、到位的赔偿是受害者一方最关心的问题,而保全事故车辆是保证受害者一方能够最终得到赔偿的一个非常有效地法律措施。

一般情况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之后,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交通队会扣留事故车辆。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所以,被害人一方应当在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是还没有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的时候,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人民法院扣留事故车辆。

诉前财产保全要向事故车辆扣留地的法院提出。以北京为例,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需要以下材料: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

申请诉前保全要防止保全错误,因为如果保全错误的话,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为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在肇事司机是车主、或者肇事司机属于职务行为或者有雇佣关系的情况下,一般车主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但是,如果肇事司机不是车主、司机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也不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车主一般是不负民事赔偿责任的。而事故车辆属于车主所有,如果保全事故车辆,给车主造成损失的申请人需要赔偿。

法院接受申请后,会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需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之内提起诉讼,到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交通事故车辆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01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生效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于同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29号)同时废止。新法虽然已施行多年,新旧法律法规的取舍与变化,法律所倡导的新理念尚没有被多数人接受,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审判工作遭遇很多问题和困难。比如在交通事故车辆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问题上,许多群众不理解,不会选择当事人,不懂得那些事故车辆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反而误认为同法官有特殊关系,法院才会保全事故车辆,不但影响到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而且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上访缠诉,

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笔者拟从新旧法律的变化入手,对照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进行分析,宣传法律新理念,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一、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和法律依据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者在诉讼开始后,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对争议财产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申请人对争议标的物或其财产的处分权,来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全面、顺利的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切实保护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首先,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次,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九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较为原则,造成理解上的不一致,同时也是因为实践发展的需要,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了一些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104、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的范围。但是,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具体在司法实践运用中,仍显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且容易产生歧义,引起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二、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新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主要采用行政强制手段为主,司法救济手段为辅的纠纷解决途经。首先,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调解属于强制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其次,行政机关可以强行指定当事人预付医疗费用,当事人不执行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 ……此处隐藏4217个字……申请人的一纸申请,就草率进行保全,往往造成法院工作量的增加和处理的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中,原告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车辆有毁损、灭失的危险。也不能具体说明不采取扣押措施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也未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财产、债务、生产经营、商业信用的情况,人民法院也就无法判断被告的履行能力和经济信用。而被告王某应诉(来自好范 文网:Www.)后表示其愿意

每月偿还原告5000?10000元。说明被告王某并不否认欠款,同时愿意积极偿还债务,并无任何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从而损害原告的权益实现。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本案中,该车辆系被告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被告处购买的,在被告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原告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即该车辆现在的所有权证上所有人为原告信熠公司,该车辆的所有权证也在原告方保存。假设被告想转移、变卖该车辆,其也是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只有被告清偿完全部车款后该车辆才可以过户在被告名下,被告才有处分的权利和可能。

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判决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本案中,该车辆系营运车辆,如对其予以扣押,那么在扣押期间的损失无疑是非常巨大的。虽然原告提供了他人的车辆所有权证作为担保,一旦原告方败诉在赔偿损失方面人民法院将难以操作。

第四、从保全数额看:该车辆价值为41万,而案件的涉案标的额为12.9万,其车辆价值远远大于欠款数额,如对该车辆予以扣押则有超标的扣押之嫌。

第五、该车辆是被告全家人乃以生存生活的唯一来源,在当前和谐稳定的社会背景下,如果人民法院对该车辆予以扣押,那么被告及其家人的生活就非常困难,势必会造成不稳定的因素。相反,如对该车辆不予扣押,被告将会有利用该车辆去创造更多财富的机会和条件,到时原告的债权会尽快得以实现。

综合以上,笔者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是否准许,应认真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诉讼争议的财产是否有毁损、灭失的危险。这要求申请人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或说明理由,如危险的事实存在,可由申请人选择最合适并为法院认可的保全形式。2、审查被申请人有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使即将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事实和证据。这就要求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债务、生产经营、商业信用等情况,以便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信用作出判断。要改变以往申请人以“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一句话理由,法院即裁定保全的简单做法。3、审查被保全财产的现状。保全财产的现状亦应由申请人提供事实和证据。如冻结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帐号或存单号;保全车辆的,应提供车名、车型及牌号;保全不动产、生产工具等,应提供其所在位置、权属、估计价值等情况。4、审查保全的数额是否合适。保全数额有两层意思,一是申请人提出的保全数额是否夸大,衡量对照的指标是参考本案申请人胜诉后可得的最高数额,如小于或等于一般应准许;二是申请人提出的保全数额与即将要保全的财产价值是否基本一致或比较合适。5、审查保全的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担保,由法院根据各案申请人的资产数量和可能胜诉的程度等情况而定,一般申请人为金融机构或大、中型企业就不用提供担保。如确需提供担保的,应当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不能仅凭担保人盖了一个公章或签了名就确认为提供了担保。

第四篇:诉前保全申请书

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驾驶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系肇事车辆驾驶者。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系肇事车辆所有者。

请求事项

申请法院依法扣押车牌号为车牌号(车架号:******)车一辆,保全金额*****元。

事实与理由

简述事情的经过,及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第五篇: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 请 人: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虎石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广清,职务:村长

被申请人:沈阳富元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玺职务:经理

住所地:沈阳市新城子区虎石台镇开发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土地租赁纠纷一案,己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保证判决生效后的顺利执行,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厂区内的机器设备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具体金额包括:土地租赁费50440元及诉讼费、保全费。望予批准!

此致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虎

石台村村民委员会

2014年6月 25 日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 请 人:孟照明,男,193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

和平区肇东街永远巷9号2-3-2号,电话:13332408723 被申请人:庄玉伟,女,1968年4月28日生,满族,住址:沈阳市

大东区北大营街2-3楼4-3-1号,电话:8138302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作利润纠纷一案,己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保证判决生效后的顺利执行,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号:

1、建设银行户名: 庄玉伟 卡号: 0731039980130329517

折号:210803660394

2、农业银行户名: 庄玉伟 卡号: 06131201460019068折号:06003547468

3、交通银行户名: 庄玉伟 卡号: 211901294023000024202折号:01740155

4、盛京银行户名: 庄玉伟 卡号: 03400400025605

具体金额包括:应分得合作利润元及诉讼费、保全费。 望予批准!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6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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