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制度

时间:2024-11-04 13:00:47
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制度[此文共833字]

为了加强农牧局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范围

农牧局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要求和标准

农牧局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考核内容,与我局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二)党风廉政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和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实行公开办事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责任。

(三)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上级党委、纪委有关要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

(四)切实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并完善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局属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配套制度

(一)建立报告制度

农牧局党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报告,定期向县委、政府、纪委报告本年度农牧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情况,要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与民主生活会相结合,进行对照检查和总结。

(二)建立谈话和诫勉制度

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或群众反映较大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应找其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改进要求,对纠正不力的,要给予批评,责令其改正。

(三)建立考核制度。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四、责任追究

(一)对发生的与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机关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处理,或者对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报请县委、县政府处理。

(二)发现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违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廉政法规的,需要做组织处理的,通过党委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三)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按职责范围,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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